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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和信用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

时间:2022-06-07 13:36 来源:z6com尊龙凯时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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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诚信管理,规范建设市场秩序,保障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20〕49号)、《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和省水利厅《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办法》(苏水规〔202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从业单位在建设全过程中的履约考核和信用管理。

(一)施工单项合同总价(或批复概算中的建安工作量与设备采购预算费用之和,下同)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施工总工期超过45天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总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制造总工期超过45天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质量检测等咨询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总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施工总工期超过45天的。

其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履约考核和信用管理,是指市、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参加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的从业单位在建设全过程中的履行合同情况进行动态记录,实行履约考核和信用等级评定、应用等管理。

第四条z6com尊龙凯时(以下简称z6com尊龙凯时)负责组织全市水利工程建设履约考核和信用管理,z6com尊龙凯时建设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履约考核和信用管理,并协助z6com尊龙凯时开展履约考核和信用管理工作,其建设行业管理部门(或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信用档案管理

第五条信用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从业单位基本情况;

(二)从业单位履约考核记录;

(三)从业单位在参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中获得的奖励、表彰及受到的处罚信息;

(四)“信用中国”、“信用江苏”和“信用苏州”公布的失信、严重失信信息。

第六条信用档案中的基本情况由从业单位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和《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以下简称2个《平台》)中自主填报。从业单位对所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七条z6com尊龙凯时在从业单位填报或者更新基本情况时,可要求从业单位提交所填报内容的主要证明材料原件进行校验。

第八条从业单位应当在购买招标文件前建立信用档案。采用直接发包的项目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建立信用档案。

第九条招标人在评标前应当在“信用中国”、“信用江苏”和“信用苏州”查询投标人的信用状况,根据查询结果按照相应规定处理。

第十条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从业单位参与本行政区域内纳入考核的水利工程建设的奖励、处罚等信息及时报z6com尊龙凯时,并记入从业单位信用档案。

第十一条z6com尊龙凯时每年将履约考核等相关信息记入从业单位信用档案。

第三章 履约考核等次评价

第十二条履约考核等次分为“优”“良”“中”“差”。以项目的中标合同为考核单元,考核总分为100分。考核等次依据考核评分按照如下标准确定:

(一)评分在90分及以上的,可评为“优”等次,原则上各县级市(区)、市本级“优”等次不超过考核项目总数的60%;

(二)评分在80分及以上,小于90分的,评为“良”等次;

(三)评分在60分及以上,小于80分的,评为“中”等次;

(四)评分在60分以下的,评为“差”等次;

(五)完工验收后两个月内施工单位未编报工程结算报告的,项目法人须上报材料追加一次良及以下等次评价。

第十三条履约考核等次评价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评分由项目法人评分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评分组成,分值权重分别占50%、50%。其中:市、县级市(区)两级监管的项目,分值权重分别占25%、25%(z6com尊龙凯时每季度抽考项目数的10%~15%,未抽考项目采用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分数);市本级负责项目由z6com尊龙凯时或其委托的机构评分,分值权重占50%。

第十四条市本级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当在每季度开始后5天内将评分结果直接报送z6com尊龙凯时。其他项目法人应当在每季度开始后5天内完成上季度履约考核评分工作,并将评分结果报送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在5天内考评后汇总上报z6com尊龙凯时。

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根据合同约定调整工期的,项目法人应在确定后的5天内报送证明材料,市、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实际工期进行考核。

各项目法人应当将履约考核结果和评分表盖章及电子件报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项目法人的考核结果和本级的评分表盖章及电子件报z6com尊龙凯时。

第十五条市、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项目法人报送的评分结果结合该季度开展的各类监督检查、稽察审计等情况进行初审,初审发现项目法人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应当要求项目法人重新组织考核。

项目法人不组织重新考核,或者重新考核结果与事实明显不符的,市、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履约考核赋分内部工作规则,进行公平赋分,并存档备查。具体赋分标准可按照《苏州市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评分标准(试行)》(苏市水〔2017〕117号),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

第十七条履约考核等次由z6com尊龙凯时在《苏州水网》上定期公示并公布。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八条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D”“E”七个等级,评审工作在全年四个季度履约考核基础上开展,z6com尊龙凯时组织局有关部门和单位集体评审,每年度开展一次,评审结果在网上公示和公布,信用等级在从业单位的信用档案中予以记录。

第十九条从业单位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履约考核记录5个及以下的,获得3个及以上“优”的为AA级;1个及以上“优”的为A级;无“优”的为B级。

(二)履约考核记录大于5个小于等于10个的,“优”的比例80%及以上的为AAA级、80%~60%(含)的为AA级、60%~40%(含)的为A级、40%以下的为B级。

(三)履约考核记录大于10个的,“优”的比例70%及以上的为AAA级、70%~50%(含)的为AA级、50%~30%(含)的为A级、30%以下的为B级。

(四)根据本条前款,履约考核记录每出现1个“差”或2个“中”下降1个等级,出现3个“差”或6个“中”直接降到E级。

(五)施工企业参加信用等级AAA级、AA级评定时,应当具有三个规模以上项目(单项建筑物工程合同价不低于400万元、河道整治等其它水利工程合同价不低于800万元)。

第二十条从业单位在履约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评为E级:

(一)根据《苏州市水行政管理中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市水规〔2017〕2号,以下简称《失信惩戒办法》)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行为的;

(二)在本市域内水利建设项目合同履约中发生重大、特大质量事故的,或者发生较大、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

(三)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五章 信用等级的应用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z6com尊龙凯时对从业单位实行信用等级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应当将信用等级作为资格审查、评标阶段对从业单位进行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信用分值,在资格审查、评标阶段信用等级分别为5分、10分(估算合同6000万以下的为5分,6000万及以上的为10分)。

信用等级赋分值基本权重分别为:AAA级100%;AA级90%;A级80%;B级70%;C级60%,在此基础上再作动态调整。

第二十三条进入本市水利建设市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从业单位,在本市上一年度无信用等级的,信用赋分值基本权重取上一年度本市信用赋分值基本权重的中位数值,由z6com尊龙凯时在信用等级结果公布时明确。

第二十四条信用评价期内各从业单位的信用赋分值权重进行动态管理,每季度在其信用等级赋分值基本权重的基础上作调整。根据上季度从业单位的良好信息及不良信息,从业单位信用赋分值权重在次季度进行调增、调减,同时明确调整时限,调整时限过后回归信用等级赋分值基本权重。

第二十五条在信用等级评价期内,苏州市范围内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或行为,具备下列情形的,从业单位信用赋分值权重进行调增。

(一)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水利类)、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水利类)、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优质工程,每次获奖、表彰赋分值权重上调10%。(调整时限两年)

(二)获得江苏省省长质量奖,苏州市水利工程建设优质工程,江苏省、苏州市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江苏省设区市政府及以上水利工程建设(含防汛抢险)表彰的,每次获奖、表彰赋分值权重上调6%。(调整时限一年)

(三)获得苏州市县级市(区)政府水利工程建设(含防汛抢险)表彰的,每次表彰赋分值权重上调4%。(调整时限一年)

(四)同一单位因同一工程同时获得两项及以上荣誉的,仅取其最高赋分值。

第二十六条在信用等级评价期内,苏州市范围内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或行为,具备下列情形的,从业单位信用赋分值权重进行调减。

(一)发生重大以上质量事故的,赋分值权重直接下调至0;发生较大质量事故的,每发生一起下调6%;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每发生一起下调4%。(调整时限一年)

(二)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赋分值权重直接下调至0;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每发生一起下调6%。(调整时限一年)

(三)被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应监管机构责令停工整改的,首次发生赋分值权重下调4%,同一项目发生二次及以上,自第二次开始每次下调8%。(调整时限两个季度)

(四)受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约谈的,首次发生赋分值权重下调2%,同一项目发生二次及以上,自第二次开始每次下调4%。(调整时限一个季度)

第二十七条调整时限内的赋分值权重增减每季度累计、互抵。互抵后调增,上调幅度不超过10%,调整后不超过100%;互抵后调减,下调直至0为止。

第二十八条信用等级及其赋分值权重结果由z6com尊龙凯时在《苏州水网》上公示后公布。从业单位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z6com尊龙凯时提出书面复核申请。z6com尊龙凯时收到书面复核申请后进行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按实际情况作出决定,如有调整,再次公示后公布。

第二十九条信用等级的应用期为每年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布之日起(不含当日),至次年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布之日止。信用赋分值权重应用期为每季度信用赋分值权重结果公布之日起(不含当日),至次季度信用赋分值权重结果公布之日止。

第三十条在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过程中,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作为评标阶段对施工单位进行评价的依据,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赋分值,分值权重分别为1%、2%(估算合同6000万以下的为1%,6000万及以上的为2%)。

赋分值权重分别为: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

第三十一条信用等级应用期间内,从业单位受到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失信惩戒办法》规定进行失信行为处理的,对于一般失信行为,信用等级降一级,直至E级;对于较重失信行为,原信用等级高于D级的降为D级,原信用等级为D级的降为E级;对于严重失信行为信用等级降为E级。

信用修复按照《失信惩戒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项目法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从业单位信用等级的要求,承担苏州市境内水利建设工程的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至少在C级及以上。

第三十三条企业资质管理中信用等级按以下规定应用:

(一)企业在上一年度的信用等级评定中为C级及以下的或近四个季度履约考核等次中有一个以上差等次的,不得晋升资质。

(二)对于拒不配合资质动态核查或专项检查的从业单位,将其信用等级降一级,情节严重的降至D级。

(三)信用等级为C级及以下的从业单位为资质动态核查的重点检查单位。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及以下等级的从业单位,应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资质所有材料报送z6com尊龙凯时复核,复核结论为资质不合格的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者整改仍不合格的,z6com尊龙凯时将建议由资质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项目履约考核等次均在“良”及以上的,方可申报评优评奖。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三十五条信用等级评审过程中,从业单位弄虚作假或者从事违纪违规活动的,一经查实,将其记录在信用档案内,并视其情节轻重进行信用等级降级处理和失信行为公示。

第三十六条信用等级评审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秉公办事、严格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如有违反,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参加评审的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z6com尊龙凯时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苏州市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和信用管理办法》(苏市水务规〔2019〕2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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