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苏州市建设项目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6月12日印发,并自2022年7月15日起施行。
一、《办法》修改的背景
市政府在2013年颁布了《苏州市建设项目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3〕10号),为规范有序开展节水“三同时”管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由于上位法发布和完善、政府职能转变、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和节水技术更新等因素,需修改《办法》以契合节水“三同时”管理新要求。
一是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的需要。《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分别于2016年、2018年发布,对节水“三同时”管理作出了最新的要求。二是适应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和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相关部门的职能有所调整,部分建设项目取消审批要求。三是强化闭环管理的需要。因“放管服”改革要求,节水“三同时”管理未纳入行政许可,需通过“前端”介入、强化联动监管,以推动建设项目节水闭环管理。四是节水技术标准更新的需要。绿色建筑、海绵城市等对建设项目节水工作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需及时对节水要求和指标进行梳理更新。
二、《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修改后的《办法》有十四条。删除了节水评估、表彰奖励等与现行上位法规及文件要求不符的相关内容,调整了法律依据、节水措施要求、相关部门职责等内容,整合了同类型条款,简化了条款语句。
一是更新节水技术和措施。调整部分节水技术指标内容,落实《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及《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相关条款,明确景观用水水源和计量器具配备等要求。
二是优化节水评价。落实水利部、省水利厅关于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工作的要求,删除原节水评估相关内容。
三是加强前期介入把关。将建设项目按照是否涉及取水许可进行分类,对涉及取水许可的项目通过节水评价进行前期监管,使用公共供水的项目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通过节水措施方案审查加强前期把关。
四是强化闭环管理。新增供水企业向供水信息系统传输数据的要求。